(2014)邳议民初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207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不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纪瑞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