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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议民初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207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不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纪瑞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