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田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田某甲,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田某乙,女,195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田某丙,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乙、田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4年4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7元,减半收取2133.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杜线教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宗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