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殷井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殷井权,张书杰,殷景双,孙继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殷井权,1965年3月8日生,住长岭县长岭镇新安北街**组。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书杰,1942年7月5日生,住长岭县长岭镇东门外村三社。身份证号码222323194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殷景双,1955年12月10日生,农民,住长岭县东新区*组。身份证号码2223231955********。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孙继友,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长岭镇。身份证号码2223231972********。再审申请人殷井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民再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殷井权的再审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越审判范围,互换土地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申请人有新证据证实互换的6分地是申请人的园田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本案应重新审理。本院认为,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张书杰与殷景双的口头互换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多年,已经发生土地经营权属的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互换的双方已经把土地经营权属转让给对方,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决将土地互换与转包、出租土地的流转方式等同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殷井权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1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志强审判员 焦鹏飞审判员 刘春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悦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