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5
案件名称
李海莲申请执行山东泰和明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莲,山东泰和明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莲,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曹县。被执行人山东泰和明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一终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一终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