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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团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团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市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团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团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票据请求权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4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冀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全来审判员  张保平审判员  权相泽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