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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周凤军与丁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军,丁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周凤军,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丁喜峰,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军诉被告丁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玉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