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周凤军与丁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军,丁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周凤军,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丁喜峰,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军诉被告丁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玉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