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段希吾与潍坊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希吾,潍坊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寒行初字第5号原告段希吾。委托代理人于国东,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树亮,局长。原告段希吾与被告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希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安伟强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蓬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