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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段希吾与潍坊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希吾,潍坊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寒行初字第5号原告段希吾。委托代理人于国东,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树亮,局长。原告段希吾与被告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希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安伟强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蓬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