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化工部马鞍山岩土工程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工部马鞍山岩土工程公司,马鞍山市在水一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申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化工部马鞍山岩土工程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在水一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马仲案裁字第06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化工部马鞍山岩土工程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在水一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早已歇业,其尚有一幢主体大楼(无产权证)难以处置变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3)马仲案裁字第0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艾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