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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减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382号罪犯李平,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乐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犍为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监狱于2014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决前实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平在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获标准考核分175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