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法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四川中大矿业有限公司诉张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大矿业有限公司,张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小法民初字第79号原告:四川中大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国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任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江科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全,男,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大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大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大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大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0.00元,减半收取6,450.00元,由原告四川中大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绍蓉审 判 员 李严斌人民陪审员 王 锐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