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三初字第6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洪先诉吴东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先,吴东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三初字第642-1号原告:王洪先,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吴东光,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阜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先与被告吴东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洪先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双方争议并登记在被告吴东光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0号泰琇小区2栋9单元304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王洪先担保人王淳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21号3栋2层1单元2-3室的房产手续;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东光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0号泰琇小区2栋9单元304室的房产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武惠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