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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4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燕山京鹏经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燕山京鹏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众鑫聚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鲁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4641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第五广场大厦A座一层东侧、二层东侧。负责人敖一帆,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新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强,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被告北京燕山京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C506室。法定代表人鲁澎。被告北京众鑫聚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505室。法定代表人丁滨。被告鲁澎,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北京燕山京鹏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众鑫聚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鲁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燕山京鹏经贸有限公司、被告鲁澎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80676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燕山京鹏经贸有限公司、被告鲁澎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八百零六万七千六百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仲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