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冯毅诉曾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毅,曾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冯毅,女,1972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xxxxxxxxxx。被告曾秋萍,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毅诉被告曾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毅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妮亚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大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