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单县第四棉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县第四棉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单县第四棉麻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单县第四棉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单县第四棉麻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根据实地调查和财产反馈信息发现单县第四棉麻有限公司现在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给他的贷款。申请执行人在了解情况后,主动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彭东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