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徐利军诉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军,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徐利军,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古田产业新区现代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袁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升路钢混结构三层房屋(建筑面积2350.51平方米)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2013000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徐利军所有。二、徐利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向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乐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