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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05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张家港浩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刚、陆水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浩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郑刚,陆水石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0534-5号原告张家港浩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西张镇。法定代表人徐绍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郑刚。被告陆水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浩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刚、陆水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浩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浩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浩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家港浩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沈东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卢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