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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民初字第69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叶果。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为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翠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东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