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民初字第69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叶果。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为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翠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东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