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童华财与杨江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华财,杨江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童华财,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江明,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童华财诉被告杨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2014)延民初字第1954号《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14年4月1日签收,原告未在《预缴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完成缴费事项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邱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