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主动承认错误争取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项朝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柏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