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商初字第0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巨好、孟琪琪、孟召清、王军民、宋巨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巨好,孟琪琪,孟召清,王军民,宋巨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商初字第0480号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梅。被告宋巨好。被告孟琪琪。被告孟召清。被告王军民。被告宋巨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巨好、孟琪琪、孟召清、王军民、宋巨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巨好、孟琪琪、孟召清、王军民、宋巨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巍代理审判员 黄文文人民陪审员 张红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