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南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董梅诉被告房武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梅,房武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南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董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魏超峰,男,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房武岐,男,汉族。原告董梅为与被告房武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超峰、被告房武岐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梅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开始,被告因资金周转,先后从我这借走现金12000元,并于2013年8月4日给我出具借条两张。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绝,故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被告房武岐辩称,我先后两次从原告处借了4000元,加上我们一起玩花去的1000元,我只还她5000元,2000元那张欠条属实,10000元那张欠条是我喝醉后写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房武岐多次向原告董梅借钱,并于2013年8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2张,一张载明“2013年8月4日在富水医院董梅处借现金2000元”、一张载明“2013年五月至2013年八月共在富水医院董梅处借款10000元”,共计借款12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房武岐书写的借条二张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可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20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其中一张10000元的借条是其喝醉酒的情况下写的,不能认可,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被告房武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董梅清偿借款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房武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徐铭雪审 判 员 :舒小倩人民陪审员 :王敦友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 孟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