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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民初字第0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胡为强与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村委会、王恒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为强,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村委会,王恒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650号原告胡为强,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兆生,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顾正东,居民。委托代理人胡为连,居民。被告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颜培军,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恒华,居民。原告胡为强与被告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村委会、王恒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为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交。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海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