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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玉良与盐城市铮铮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良,盐城市铮铮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0325号原告陈玉良,男,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盐城市铮铮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良与被告盐城市铮铮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良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判员  徐德群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嵇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