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执费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与田斌其他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费字第16-1号被执行人田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某号。田某缴纳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田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二审诉讼费人民币若干元的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五查。2014年4月4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在某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某账户内扣划人民币若干元。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田某负担的诉讼费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田斌负担的诉讼费事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