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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军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鄄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虎,男,1982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鄄城县看守所。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鄄检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建华、范林杰、被告人张军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虎以营利为目的,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3月10日期间,在鄄城县孙膑南路路东、陈王街道办事处王建场村西,其经营的一游戏厅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0台(折合单人机型游戏机共计25台),供他人赌博,并非法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游戏机、游戏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决定书,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虎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电子游戏厅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张军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军虎的缓刑;二、被告人张军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虹代理审判员  张玉燕人民陪审员  王献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