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陈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陈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杨志刚。被告陈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陈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刚于2014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审判员 田启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段慧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