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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陈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陈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杨志刚。被告陈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陈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刚于2014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审判员  田启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段慧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