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未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伍某某诉伍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伍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未民初字第8号原告伍某某,女,200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的母亲),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谢雄,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甲,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伍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