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251号原告郝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被告刘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决定自行解决,故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郝某。审判员 孙鸿雁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雨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