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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终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颜国钰与林聪晓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国钰,林聪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1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国钰,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张志锋,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聪晓,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颜国钰因与被上诉人林聪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3)狮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颜国钰于2014年4月9日以其愿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颜国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上诉人颜国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康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