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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佃学与邵铭真、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佃学,邵铭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张佃学,男,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邵铭真,男,住白山市抚松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牟泊霖,系经理。机构代码60535003-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佃学诉被告邵铭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佃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佃学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