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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周志明、陈长安诉杨四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明,陈长安,杨四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98号原告:周志明。原告:陈长安。被告:杨四贵(又名杨世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明、陈长安诉被告杨四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明、陈长安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明、陈长安撤回对被告杨四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27.00元,由原告周志明、陈长安负担。审 判 长  张代强代理审判员  包和平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