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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费字第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费字第13、14-1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早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玉蝶。被执行人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官塘鸿图道70号利安工业大厦1字楼A座。法定代表人梁耀民。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纠纷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及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缴纳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若干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粤高法执费字第1某及某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