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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信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王其虎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执字第47号移交单位: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其虎。本院作出的(2013)茂信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二项,被告人王其虎应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月18日移交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王其虎现在广东省某监狱服刑当中,到中国邮政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工商、房地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其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其虎尚在服刑当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信法执字第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姜 保审判员  罗维斯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