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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民一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季永强与谢庆久、邰庆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永强,谢庆久,邰庆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1607号原告:季永强,男,汉族。被告:谢庆久,男,汉族。被告:邰庆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永强与被告谢庆久、被告邰庆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永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季永强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