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五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杜忠顺与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忠顺,吉林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五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忠顺,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初航,长春市总工会困难帮扶中心信访援助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大学,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元元,校长。委托代理人刘越西,吉林大学农学部党办主任上诉人杜忠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忠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忠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忠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杜忠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绳继萍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陈太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