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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赵子玉与重庆市全兴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道门口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玉,重庆市全兴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道门口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赵子玉,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重庆市全兴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道门口分店,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道门口16号A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玉与被告重庆市全兴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道门口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玉于二○一四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由原告赵子玉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雷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