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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朱定邦、陈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朱定邦,陈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责人楼巧云。被执行人朱定邦。被执行人陈丽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朱定邦、陈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朱定邦、陈丽霞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未实现债权214398.81元及利息、滞纳金。现因被执行人朱定邦、陈丽霞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116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