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荣与被告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荣,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841号原告:王志荣,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宋成安,男,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黄岛区。被告: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马安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云飞,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明,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荣与被告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荣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荣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曾繁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