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七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七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新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