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庄道甫与叶君飞、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道甫,叶君飞,潘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庄道甫。委托代理人:庄雄,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叶君飞。被告:潘荣华。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程国妙。原告庄道甫与被告叶君飞、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被告叶君飞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台温商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叶君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缪雪芳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3月11日、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庄道甫,被告叶君飞、潘荣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国妙到庭参加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庄道甫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庄雄、被告叶君飞、潘荣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国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庄道甫起诉称:被告叶君飞、潘荣华系夫妻关系。被告因养鱼缺少资金于2012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9203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1.2%。2013年5月18日被告已归还4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203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及本金60000元的利息8640元(自201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13年5月18日止)。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203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叶君飞、潘荣华答辩称:一、被告叶君飞没有向原告借过款。2012年被告叶君飞因养鱼向原告购买饲料,至2012年5月18日结算欠原告饲料款92030元。后被告叶君飞已付60000元,尚欠32030元。二、被告潘荣华与被告叶君飞并非夫妻关系,请驳回原告对被告潘荣华的诉讼请求。原告庄道甫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君飞欠原告饲料款92030元,该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叶君飞出具借条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于1989年10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事实。被告叶君飞、潘荣华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1,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饲料款结欠的。庭审中原告也承认是结欠的饲料款转为借款。对此,本院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结欠的饲料款双方同意转为借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证明两被告的身份关系,能够证明两被告于1989年10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叶君飞因养鱼所需,向原告购买饲料,2012年5月1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叶君飞欠原告饲料款92030元,由被告叶君飞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1.2%。后被告已归还40000元,尚欠原告52030元及利息。另查明,被告叶君飞与被告潘荣华于1989年10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本院认为,被告叶君飞向原告庄道甫购买饲料,双方经结算,由被告叶君飞出具借条,将所欠的饲料款转为借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叶君飞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叶君飞、潘荣华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潘荣华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君飞、潘荣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庄道甫人民币5203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0元,由被告叶君飞、潘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判员 缪雪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