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夏某某,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郑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永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