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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夏某某,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郑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永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