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174号-2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吴永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津,何桂芳,芦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174号-2申请执行人吴永津,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桂芳,女,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芦玉莲,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关于吴永津与何桂芳、芦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桂芳、芦玉莲应向申请执行人吴永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0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敏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