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委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谭玉忠与何发胜、曹文茂、文玲霞、李国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忠,何发胜,曹文茂,文玲霞,李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委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谭玉忠,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申请执行人何发胜,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曹文茂,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文玲霞,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曹文茂,系被执行人曹文茂之妻。被执行人李国伟,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韶乐法坪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曹文茂、文玲霞、李国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8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曹文茂、文玲霞、李国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文茂、文玲霞、李国伟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金昌审 判 员  王 君代理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