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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刘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其与被告的离婚手续已自行办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50元,合计47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穆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