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春桃与被执行人唐国林关于合伙协议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桃,唐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桃,现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唐国林,现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唐国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国林有梧州市长洲区奥奇丽路X号XX号楼X单元X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梧房权证长洲字第4410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国林有梧州市长洲区奥奇丽路X号XX号楼X单元X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梧房权证长洲字第44104**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峰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照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