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峰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峰民初字第83号原告: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明,男,系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峰峰矿区新市区保卫路花园小区6号楼3单元12号。委托代理人:王跃军,男,系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事员,住峰峰矿区和村镇杜庄村131号。被告:张杰,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马家庄乡张新庄村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振雷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元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