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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宋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宋汉军,姚飞,河南省西峡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汉军,男委托代理人王安斌,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飞,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西峡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城工业大道西段。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汉军、姚飞、河南省西峡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苏 轶审判员 杜丹丹审判员 柳 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庄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