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赵恒升与韩伦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升,韩伦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赵恒升,男,被告:韩伦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升与被告韩伦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恒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恒升负担。审判员 于家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阳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