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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赵恒升与韩伦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升,韩伦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赵恒升,男,被告:韩伦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升与被告韩伦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恒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恒升负担。审判员  于家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阳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