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郑一辉与东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一辉,东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一辉。法定代理人:王俏俊。法定代理人:郑刚宪。委托代理人:李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阳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应争先。委托代理人:刘平。再审申请人郑一辉因与被申请人东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民终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郑一辉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一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