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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栾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振锋、李保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振锋,李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栾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栾川县城伊水路伊水明珠。法定代表人罗来选,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绍峰,男,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程序特别代理人。被执行人王振锋,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李保健,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振锋、李保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2)栾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原宏敏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园 微信公众号“”